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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沈阳校友会到访沈阳数创工场,开展“走进优秀企业”系列活动

2022年3月9日,清华大学沈阳校友会组织的“走进优秀企业”系列活动来到沈阳数创工场,走进入驻企业沈阳埃森瑞尔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埃森瑞尔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医疗行业的科技型创新企业,致力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医疗人才培养领域的探索与应用。为了提升医学人才诊疗综合能力,打破地域医疗环境、伦理、隐私等诸多条件的限制,埃森瑞尔联合多位医学头部专家,整合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混合现实(MR)、人工智能(AI)、自然语言处理(NLP)等技术,研发了数十款医疗人才培养软件系统,系统还原真实实践操作流程,全面提升医学人才思维与实践操作能力,缩短医学人才学习成长曲线。

交流座谈中,清华校友、沈阳埃森瑞尔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总裁方志坚讲述了自己的创业故事。方志坚总裁始终认为,医疗人才培养是国家医疗系统稳定发展的坚实基础,创新医疗人才培养也必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埃森瑞尔始终致力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医疗人才培养领域的发展和钻研,必将赋能我国医疗人才培养事业的发展。

沈阳校友会会长于宝海对埃森瑞尔致力于创新医疗人才培养发展给予高度肯定,并表示伴随着智慧医疗、移动医疗及各类高科技技术在医疗健康领域的普及与应用,埃森瑞尔即将迎来高速发展期,并为我国医疗人才培养做出卓越贡献!

期间,于宝海还代表沈阳校友会向沈阳埃森瑞尔科技有限公司授予“清华大学沈阳校友之家”称号。

华大学沈阳校友会于1985年发起建立,目前已发展为拥有千余人的校友团体。沈阳数创工场作为清华大学沈阳校友之家所在地,将继续发挥“加强交流、凝聚力量、共谋发展”的平台功能,加强清华校友凝聚,服务广大校友,传承清华精神,营造温馨和谐的“校友之家”,团结在沈校友奋发有为、追求卓越,创造出更多“水木清华”新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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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青年群体创新创业平台合作,郑州团市委领导调研南阳创业大街

2022年3月9日,郑州团市委副书记孙颖悟、青年发展部副部长王超在南阳市科技局副局长崔云保、王成晓的陪同下到南阳创业大街调研。

郑州团市委领导一行先后参观了南阳创业大街科技成果转化展厅、创业会客厅,以及零壹云电子科技公司等入孵企业,并听取项目负责人介绍了南阳创业大街作为“京宛合作”在创新创业领域的桥头堡项目,依托自身优势,深入开展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工作,着力推动清华大学、中科院等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南阳市落地转化,同时为南阳招引高质量项目和科技创新人才做好对接工作等内容。项目负责人表示,南阳创业大街怀着热忱之心,希望在双方携手共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的合作中起到积极作用,为助推青年群体创新创业作出贡献。

孙颖悟表示,此次调研旨在围绕双创街控股高管团队赴郑州考察期间,与河南团省委、郑州团市委领导就携手打造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事宜所达成的共识,对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模式,创新型企业孵化培育成效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以推动具体事项尽快落地。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群体组织,是青年人的主阵地,双方要通力合作,立足自身职能和优势,为青年群体创新创业提供优质服务,为推进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落地郑州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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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双创街:邀请行业专家撬动创新杠杆,助力企业攻破技术壁垒

为帮助当地企业解决制约发展难题,助力高质量发展,2022年3月6日,受义乌双创街的邀请,国内大数据行业专家徐若栋、沈阳华数科技有限公司总裁衣运通一行拜访义乌市企业,并围绕业务发展、技术研发等问题与企业负责人深入交流。

在浙江德义物联网公司,两位行业专家从全域全国的角度详细的了解了企业产品体系、产业链位置、行业地位、技术研发等情况,针对企业发展瓶颈,给出了“建立大数据中心,可以帮助企业在产业链条对接、上下游市场的对接和拓展等方面发挥正向助力作用”的突破方向。两位专家同时指出“成为物联网大数据中心的组成部分可以极大地助力企业更紧密地与自身产业上下游企业深度合作,把企业放在产业链条中全局考虑自身发展方向和产业布局,将更具有前瞻性。”

浙江德义物联网公司负责人认为,此次沟通成效显著,专家给出的意见很受启发,并表示希望在两位专家的指导和义乌双创街的帮助下,补足自身短板,实现技术更迭。

本次走访活动是义乌双创街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助力实现区域科技产业聚集、城市产业创新发展的具体表现。未来,义乌双创街将持续发挥双创载体服务平台作用,聚集优势资源,加快科技型企业孵化与培育,为当地科创产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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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科委:关于开展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科委发布了“关于开展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公布了2022年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工作的申请时间、条件、流程等事宜。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有关单位:

2022年,本市将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办法》(沪科合〔2016〕22号)开展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现将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请时间:

依据《工作指引》规定,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工作开展时间为:3月1日至9月20日。

二、申请条件: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须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更名的企业可以依据《工作指引》相关要求办理更名手续。
整体搬迁入沪的外省市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据《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申请换发有效期内的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申请程序: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先行注册,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线上提交材料,受理点形式审查,网上专家评审,认定公示后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开展。

1、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对照上述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2、注册登记: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根据以下不同的情况开展相关工作:

2.1、2008年以来从未注册过的企业应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登录,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工作指引》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

2.2、2008年以来已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注册过的企业,可直接在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上开展申报工作。如遇有效期内高企名称变更,需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并由市认定办受理并数据同步后,可参加重新认定(具体程序参见3.2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程序)。

3、线上提交材料: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企业,统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报方式:进入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中“按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立即办理”->“认定”,使用“法人一证通USB Key”(USB Key中信息须保持最新)登录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3.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申请书网上提交,同时打印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后彩色扫描上传至附件—其他证明材料中);

3.2、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知识产权证书(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申报系统可直接识别,企业无须上传证书;新药证书等其他知识产权需上传相关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

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3.3、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3.4、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及辅助核算账情况的说明材料;

3.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3.6、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企业严格按照下列标准(相关信息可以参阅所属行业协会的公开信息),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为本市企业出具相关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在提交专项审计报告的同时报送中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认定申请书附表中填写审计人员证书编号等信息。

4、受理及审核

申请企业在网上正式提交后,即可由嘉定区受理点受理,经审查确定申请材料完备与真实之后,完成网上收件工作;高企审核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将企业的申请材料按技术领域分类,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网上评审。

5、认定报备

专家评审结束后,高企审核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由高企审核机构报市认定办备案。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由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审定认定后公示,并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备案。

6、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上海科技”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后,由市认定指导小组发文公布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并向通过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印章),认定时间以国家公示时间为准,并在“上海科技网”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通过企业名单。

公示有异议的企业,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高企审核机构提出复核,由高企审核机构和市市认定办联合组织核实处理工作。

7、线下提交书面材料

通过的企业发文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装订成册(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相一致)向受理点提交一份完整的书面申报材料。

8、事中事后监管

市认定办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按照一定比例会同审核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

(二)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程序:
企业登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出更名申请,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重大变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认定办公室在”上海科技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三)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申请程序:
1、外省市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入沪换证申请
异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获得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登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本市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完成整体迁移的,由认定办公室给企业出具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2、本市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区间迁移申请
企业在申报系统中(https://kjgl.stcsm.sh.gov.cn/stcsm/userLogin.jsp)提出区间迁移申请,说明申请变更理由,并上传能证明税务已转入该区的PDF文件,由迁入区(园)受理点审核同意后完成迁入作业。不鼓励虚拟注册的单位为获取补贴进行迁移。
四、其他事项
为做好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将启动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及各区科委、高新区各分园都有培训安排,希望各相关单位积极关注。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申报事宜,请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办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办或我办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办举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嘉定区受理点。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地址:钦州路100号1号楼三楼307~308室。
业务咨询,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邮件咨询:gqrdb@stcsm.sh.gov.cn
嘉定区受理点咨询电话:6998929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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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坚持统一规范、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一)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在科技部指导下承担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制定与执行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协调与服务监督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各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组织工作,对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建设与日常管理。协同各地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监测、创新能力评价,开展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研究。完成科技部交办其他相关工作。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公示公告、入库登记及编号撤销。开展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抽查工作,及时处理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析,编制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发展报告。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强化企业创新政策服务,跟踪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三)评价工作机构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托本部门或委托所辖地级(或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等组成评价工作机构,评价工作机构名单和业务办理联系方式应通过一定方式在社会公开并向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备案。评价工作机构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完整性和指标条件符合情况确认工作,核实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评价工作机构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政策和培训服务,调研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情况和政策需求。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评价工作机构指导监督。评价工作机构及所在地政府应对评价服务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予以保障,评价服务工作不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不向中介机构委托相关工作。

(四)参与企业

企业按自愿和属地原则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参与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则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和本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
二、评价工作流程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依托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innofund.gov.cn)进行。评价工作流程示意如下:

(一)注册登记

用户访问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选择“服务事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点击“我要办理”登录办理。

(二)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事项“办理入口”按钮,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1,以下简称《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扫描件单页。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信息确认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内容是否完整且符合要求进行确认,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核表》)。《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首页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章、企业公章;

2.《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
3.《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
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信息表》内容完整且符合要求的,信息确认通过,在线提交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上述内容有一项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在线通知企业进行补正后再行提交;《信息表》中内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则不通过。

(四)名单公示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汇总通过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同步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各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官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异议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并在线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异议核实处理情况表(附件3),相关结果在线告知企业。

(五)企业公告

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入库登记编号在线自动生成,包括为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企业成立日期和自评日期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六)其他事项

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企业公示;

2.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自取得当年全年有效。

三、评价条件和指标说明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评价指标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20分)

B.25%(含)-30%(16分)

C.20%(含)-25%(12分)

D.15%(含)-20%(8分)

E.10%(含)-15%(4分)

F.10%以下(0分)

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档评价。

A.6%(含)以上(50分)

B.5%(含)-6%(40分)

C.4%(含)-5%(30分)

D.3%(含)-4%(20分)

E.2%(含)-3%(10分)

F.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50分)

B.25%(含)-30%(40分)

C.20%(含)-25%(30分)

D.15%(含)-20%(20分)

E.10%(含)-15%(10分)

F.10%以下(0分)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没有知识产权(0分)

  
(四)指标说明

1.职工总数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等方式之一进行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六个月以上。

2.科技人员数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六个月以上。

3.研发费用总额

研发费用是指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创意设计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的设计活动,包括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以下活动产生的费用不计入研发费用: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或者直接购买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商品;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研发费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等文件明确的方式、范围,对各研发项目以专账或者辅助账形式,开展研发费用归集,由企业留存备查。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等: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研发费用采用上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季度财务数据。根据项目研发形式按以下方法计算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1)企业内部自主研发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额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2)企业共同合作研发项目,按自身实际承担费用额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3)企业参加企业集团的集中研发项目,按自身实际分摊费用额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4)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的研发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额的80%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5)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的研发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额的80%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但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
4.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
5.成本费用支出总额
成本费用支出总额包括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和期间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成本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
6.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应以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期末数为准。
7.纳税总额
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已实际缴纳的税额。一般包括增值税、附加税、所得税,不包括个税。
8.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评价申请企业。
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不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按Ⅱ类评价。
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进行评价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植物新品种可在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网站(http://www.nybkjfzzx.cn)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http://www.cnpvp.net)查询;国家农作物品种是指农业农村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药证书;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须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软件著作权可在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
9.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的企业,其编号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可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已实现数据对接,高新技术企业状态可自动获取。
10.科技奖励
近五年内获得过的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奖励证书为准,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公告为准,获奖情况可自动获取。
11.研发机构
企业拥有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部委、省直单位批准认定的企业牵头建立的实验室、研究中心、技术中心、设计中心、创新中心及研究院等各类国家级、省(部)级创新平台(基地)。证明材料以出具的研发机构批准认定文件为准。
12.制定标准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出具相关标准文本或证明文件。国家标准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发布的国家标准为准,行业标准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备案的行业标准为准,国际标准应是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公布的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标准。相关标准可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http://std.samr.gov.cn)。企业应排名标准起草单位前五名。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
13.企业信用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所指的“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为准或参考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14.其他事项
所称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监督管理

(一)企业诚信

1.入库企业应履行自主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内容和材料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等承诺,对发现的虚假不实等情况可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诚信档案中进行记录。

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所称的入库企业发生变更是指企业《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及时通过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登记。

(二)日常监督

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统筹考虑企业服务数量、区域布局需要和综合服务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立、合并、调整评价工作机构,确保管理服务范围无死角、无交叉,在年底前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信息表》(附件4),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并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并加强对评价服务工作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监督,推动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共享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信息(包含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入库登记编号、入库日期等),掌握企业参与评价工作进展和享受政策情况,协同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质量。

3.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评价工作机构应及时处理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日常投诉、举报,并做好核实处理。积极开展日常巡检监督,及时对已破产清算、倒闭注销、经营关停或整体搬迁的企业进行清理汇总。对发生上述情况或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企业要及时进行处理。

4.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评价工作机构应认真履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主体责任,重视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严格执行评价条件和程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集中抽查

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度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开展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抽查比例不低于5%。原则上被抽查企业不含已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为条件直接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一个科技型中小企业(经抽查符合条件)三年内仅抽查一次。

2.被抽查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在线上传上一会计年度职工人数统计表(注明科技人员数)、“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设置)及上一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3.评价工作机构在线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与证明材料的数据一致性。重点核对被抽查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规模、科技人员指标和研发投入指标,具体包括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研发费用和成本费用等。评价工作机构结合实际需要可提出其他的抽查内容。

4.数据不一致且影响企业入库达标的,评价工作机构应组织实地检查。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不配合集中抽查、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或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要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按程序撤销相应的企业编号。

(四)撤销入库登记编号

已入库企业存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四条列出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告。被撤销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撤销当年不得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五、跟踪服务
(一)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析,建立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调查样本库,组织相关企业于每季度末在线填写统计调查数据,及时掌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评价工作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跟踪服务工作,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和政策诉求,加大政策供给保障和落实力度,采取务实有效措施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三)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评价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和培训服务,发挥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核心载体作用,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体系,建立多层次科技企业梯度培育体系。
 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评价工作机构应注重对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和监督工作,政策制定和实施效果情况等进行总结,有条件的地区应结合实际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专题分析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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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校企合作 强化协同育人,义乌双创街受邀拜访浙江师范大学技术创新研究院

为响应义乌市委、市政府“招才引智”号召,助力构筑区域人才高地,拓宽科技创新人才服务半径,2022年3月5日,双创街控股中部大区总经理崔剑锋一行受邀拜访浙江师范大学技术创新研究院,与研究院负责人徐应涛教授就共建人才服务中心,助力产业升级与技术型人才落户等问题开展交流会谈。
 
会谈中,崔剑锋介绍了双创街控股响应“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时代号召,在新形势下探索双创服务新路径,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等内容。徐应涛表示,近年来学校不断优化教学资源,按照“产、学、研、创、转、用”产教融合要求,建立由封闭向开放、由孤立到协同的人才培育模式,匹配产业、企业用人需求,提升人才培育质量。双创街控股在促进区域双创事业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作出了积极贡献,希望双方深化合作关系,拓宽合作领域,以人才提升双创质量与发展空间,以校企协同提升人才质量。
 
期间,双方还就人才培养、课程共创、就业共助、人才引进等事宜进行深入沟通,并初步达成共建义乌双创街·浙江师范大学技术创新研究院人才中心的合作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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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神节 你与春天共同绽放

当代女性不仅在家庭中扮演着母亲、妻子、女儿的角色,更是在职场乃至创业团队中发挥着她们细心、耐心和吃苦耐劳的品德。在刚刚过去的女神节,全国各地的双创街以不同形式的活动,致敬“她”力量。

体验非遗文化 女神节别样精彩

3月8日上午,晋江创客大街开展了“邂逅非遗之美  绽放别样芳华”活动。本次活动由中共晋江市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福建晋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晋江市创新创业创造园妇女联合会联合主办,晋江市创新创业创造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晋江创客大街承办。活动邀请手艺老师与创新创业菁英、园区女干部职工和市委党史方志室女干部职工,共同奔赴一场邂逅非遗之美——“燕尾脊”的浪漫之约。

活动现场,精致的甜品台

红砖古厝燕尾脊手作相继映入眼帘

手艺之美,令人为之赞叹

手艺老师带领大家探奇燕尾脊

引导了解燕尾脊的制作过程

并给大家分发了制作材料包

长长短短、曲曲直直、粗粗细细

各种丝条构件都不可或缺

大家跟随着老师的分解步骤

兴致勃勃地体验手作燕尾脊

享受着手工DIY的乐趣

现场气氛持续升温

一个个美妙的手工艺品

也不断展现在大家面前

喜悦与成就感溢满心头

这一次创造美丽的非遗之旅

更让人沉浸其中

女神节 送你一朵小红花

女神节当天,菏泽双创街的工作人员为入驻企业的女性创业者、员工送上一束鲜花,一朵朵鲜艳的康乃馨象征着热爱、友谊、感恩与祝福。

创业者李女士在女神节当天收到来自菏泽双创街的祝福,她说:“没想到今天在工作岗位上还能有这样的惊喜,受到了关注,心里充满温暖!”菏泽双创街的工作人员说:“希望在这样一个美好的日子,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向在孵女性创业者、企业女神们送上鲜花,致敬惊艳时光的新时代女性!”

愿你有爱有暖有所期待

愿你有诗有梦还有远方

女神节,所有美好统统赠予你们

卓然而立,绽放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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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产业合作,南阳市科技局与双创街控股举行座谈

2022年3月2日,双创街控股旗下北京双控科城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院长陆兴武一行拜访南阳市科技局,与科技局副局长崔云保围绕总书记考察南阳时提出的“我们要发展中医药,注重用现代科学解读中医药学原理,走中西医结合的道路”为中心,探讨了培育中医药领域科技创新企业,推动中医药产业结构转型再升级等内容。

座谈中,陆兴武针对当地兴办中医药等领域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创新中心、特色产业基地;完善科技金融及科创产业发展体系;扶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龙头企业国家级奖项申报;园区运营等多项工作提供的相关服务进行重点介绍。崔云保提出,希望双创街控股依托清华大学强大的科研、人才、产业资源优势,结合南阳产业特色及资源优势,为当地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提供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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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力国际人才港 对接创新要素”沈阳市欧美同学会秘书长莅临双创街控股沈阳项目考察交流

为充分发挥沈阳市欧美同学会对接国际资源优势,深化人才服务,推进国际人才港(沈阳站)建设,促进留学人才引进与科技成果项目落地,2022年3月4日,沈阳市欧美同学会秘书长杨舒涵到沈阳数创工场、沈阳市皇姑区融合创新中心、沈阳科创工场、沈阳科技创新中心参观并座谈。

座谈中,双创街控股东北大区总经理刘诗奇介绍了国际人才港(沈阳站)项目建设情况,讲解了东北大区所属项目集聚创新企业、先进技术、高端人才、金融资本等要素,服务归国留学人才融入双创浪潮,推动双创“国际化”发展,助力东北振兴战略等内容。

杨舒涵表示,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是党中央立足新发展阶段确立的重大发展战略,欧美同学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自身职能和优势,服务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助力地方产业经济发展。未来,双方要建立联系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在项目路演、沙龙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中,发挥双方优势,合力打造国际化人才集聚、创新活力迸发的双创服务平台,为归国留学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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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企业创效增收,晋江创客大街举办财税管控专题讲座

为进一步提升入驻企业合理控制税收成本的能力,降低税务风险,2022年3月2日,由晋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办,晋江市三创园公司与晋江创客大街联合承办的“税收策划-老板财税管控”第二期专题讲座成功举行。

本次讲座特邀泉州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会长、福建省睿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专业讲师徐本玉老师为与会企业家和财务负责人讲解纳税筹划和企业内控体系构建等相关知识。

现场,讲师以实际案例深入剖析,从企业运营管控、2022年税法改革形式、税务风险认识中的误区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讲解,令所有到场的企业家产生了强烈共鸣。讲座中徐本玉老师警示企业应遵纪守法、诚信纳税,树立税务风险管理理念,建立查找企业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制度,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对税务风险实行动态管理,对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防患于未然。在交流环节,徐本玉老师还分享了许多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为企业“减负”出谋划策。

本次活动紧扣主题,服务双创,为入驻中小企业规范财务制度,助力长期稳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后续,晋江创客大街还将不断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培训和交流活动,以实际行动帮助企业健康发展。